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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三、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四、申请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五、提交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6、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审批时限
1、登记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