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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指南

来源:静安公司注册  时间:2018-09-21 13: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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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三、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四、申请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五、提交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6、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审批时限

  1、登记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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