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购买之时若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前几日公布的总局16号公告:
1、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管专票还是普票)
2、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政策到底怎么回事的?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而且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统一生活写写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2、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附上一张普通发票:
原来开普票是只写名称即可,现在纳税人识别号也得写:
7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发票的时候如果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话,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
所以您出差的餐费等发票,在7月1日之前的还可报销,7月1日之后没有写税号的是不能报销了。
备注: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不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