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原始取得,即不以市场上存在的商标权为依据,而是通过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后从而获得商标权,另一种是即受取得,即商标权不是最初直接由商标注册机关授予,而是以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商标权利为依据,通过继承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的商标权。
由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等原因,商标转让作为商标权利取得的一种途径,其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所认识,由于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快、程序简单和权利稳定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倾向于以商标转让方式获得商标权。
商标的转让可以合理有效的配置商标资源,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使商标权利得到延续,避免了商标权利的终止。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且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转让行为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转让形式,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条件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也称契约转让。转让的标是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包括对商标占有、处置和收益的权利。
商标权的合同转让是转、受让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遵守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继承转让(商标转移):所谓继承转让是以继承、遗产分配等形式取得商标权的一种方式,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死亡或终止后,由承继其权利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引入了移转的新概念,移转主要适用包括继承转让在内的下列情形:
1、因为注册人死亡继承注册商标的。
自然人所有的商标权,在注册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注册商标。
2、注册人因分立、合并或改制等原因消亡后,分立、合并或改制后的企业需办理商标过户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明确核算商标权的价值,并在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制合同及有关政府文件中明确商标权利的归属,并办理商标移转手续。
3、企业破产后由清算小组对其商标进行处置的。根据《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后,其财产的处理;归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所有,因此破产企业商标权应由清算小组处理。
4、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注册商标强制执行转让过户的。注册商标权作为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者不按法院裁定执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文享有该商标权利的当事人应凭相关法院向商标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移转手续。
5、其他因转让以外的事由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变更名义和转让/移转从表面看都是注册人的名称变了,但其变化的实质、原因和产生的后果是不同的:
1、变更注册人名义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姓名或名称的变动、更改。这种更改仅限于注册人称谓的改变,与商标权的主体无关,这种变更是在商标属于同一主体所有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存在商标权利的转移,变更的原因是因为权利人在有关登记部门登记的名称发生了变更,变更的后果是注册人的名称有所变化,并不涉及商标权的主体。
2、商标转让或移转则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的,其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转让合同或继承、移转等,其实质是存在着商标权利的转移,其后果是自商标权转移生效之日转让人失去商标权利,受让人获得商标权利。